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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不依法将相关建议研究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建议单位或者未...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威胁、打击和报复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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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审判、监察和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有权向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同时告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或者审计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研究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建议的单位。未采纳相关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建立健全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管理制度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查,或者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不及时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处理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配合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监督职责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公布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妨碍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将举报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的;(九)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XX和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从下列方面对现行有效和正在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一)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扩大部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三)是否存在职权与责任关系明显失衡、自由裁量权范围过大;(四)是否存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及问责机制缺位;(五)其他制度廉洁性风险。XX和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现行有效和正在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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