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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不依法将相关建议研究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建议单位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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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审判、监察和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有权向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同时告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或者审计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研究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建议的单位。未采纳相关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实行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二)加强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及领域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三)加强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四)采集、分析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信息,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施回避、审计监督等制度,并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和落实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管理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二)岗位定期轮换制度;(三)述职述廉制度;(四)民主评议制度;(五)诫勉谈话制度;(六)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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