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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二)在作出有关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三)完善行政程序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四)督促所属各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内部管理制度;(五)组织、协调所属各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教育活动;(七)结合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特点,进行预防研究;(八)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决策时,应当听取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一)督促、指导国有公司、企业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体系;(二)督促、指导国有公司、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董事会建设,加强监事会监督,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的集体决策制度,促进国有公司、企业科学民主决策;(三)规范国有公司、企业产权交易、无偿划转等行为,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四)加强对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XX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视察、开展执法检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政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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