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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不依法将相关建议研究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建议单位或者未采纳相关建议不说明理由的,提出建议单位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检察、审判、监察和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有权向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同时告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或者审计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研究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建议的单位。未采纳相关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不依法将相关建议研究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建议单位或者未采纳相关建议不说明理由的,提出建议单位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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