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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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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适用本条例。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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