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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细则

2020-10-20 77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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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法律依据
《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八条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在用人单位聘请职工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所在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九条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二)受理、交办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接受下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交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报告,并根据情况组织调查处理;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办理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四)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五)提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第十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交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报告,并根据情况组织调查处理; (三)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四)向同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办理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职责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同级工会提请上一级工会代为履行。 未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照上述规定履行职责。(2021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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