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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10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22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三)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参与预算资金分配、管理的情况;(四)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拨付的情况;(五)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六)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的情况;(七)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依法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财政收入征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延伸审计缴纳、代收财政收入的单位缴纳、代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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