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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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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不予立案:(一)依法应当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二)已经劳动争议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劳动监察案件:(一)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三)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四)告知当事人已查证的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复核;(六)依法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七)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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