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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司法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是指一公司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通过资本渗透、合同联结等方式,而与他企业之间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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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关联公司,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 关联公司是指一公司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通过资本渗透、合同联结等方式,而与他公司之间形成的公司联合体。由此可以看出关联公司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关联公司是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体公司之间构成的公司联合体;第二,关联公司是通过资产、合同等纽带联结而成的;第三,关联公司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而联合起来的。
1.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是拥有子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多数股份及表决权,对子公司实行股权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则因为其全部或大多数股份被母公司所掌握而处于从属地位。但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法律主体,二者均具有法人资格。母公司因向子公司投资参股拥有子公司的全部或多数股份,所以,母公司实质上是子公司的最大股东。母公司通过股权控制,依照公司法确定的多数决定规则,能够决定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对子公司的经营或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现行公司法关于关联担保的规定如下: (一)不正当关联交易的禁止。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表决权的回避。 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自我交易的限制。149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我交易的限制。 (四)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20条建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五)新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基本界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此外,公司法16条,123条,148条都对关联交易进行直接或间接的限制。 但是,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则,仍有许多盲点,操作性不是很强,如对关联交易的主体范围规制不足,如董事利用家人、朋友即“影子董事”与公司做交易未纳入关联人范围,在认定时就比较困难,表决回避制度并未成为广泛规定,而是仅限于上市公司关联董事,未充分规制滥用资本多数决,尤其对于如何证实违法关联交易及判断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尚未规定统一且具操作性的标准,而且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仅限于上市公司似嫌过窄,而另一方面公司法对转投资限制放松了,因此规制关联关系仍是公司法的迫切任务,需要完善和发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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