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
劳动者每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标准工时员工每天工作超过八小时的,就算加班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这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于加班费,应当遵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劳动者每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三十六个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3人已浏览
1,762人已浏览
511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