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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是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即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或开始提供劳动。岗前培训内容是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确定的,是使员工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同时,参加岗前培训的员工也是由公司指派的。员工受用人单位的支配、监督、管理,即使没有参加正式的工作,也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劳动、企业开始用工。既然岗前培训视为“用工”,用工单位就应该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
看据具体情况确定。能否确定为加班,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要求或反映用人单位的意愿;是否为用人单位的利益;是否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如果是,应加班;否则,它不属于加班。《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资金,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就业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
公司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加班: 1、培训是为用人单位所要求或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 2、培训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3、培训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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