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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属于合同缔约过失: 一、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借口恶意协商; 2、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泄露所知的商业秘密; 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提供虚...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属于缔约过失: 1、恶意进行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即订约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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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以下情况构成合同过失 (一)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二)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违反诚实原则的行为。 如果构成合同过错方造成对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况包括:虚假订立合同,恶意协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还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义务,造成另一方信任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具有鲜明而独特的特点:只能在缔约过程中产生;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是造成他人信任利益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不同于已经建立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赔偿,不适用于预期的利益损失。一般只是基于签订合同过程中信任对方造成的损害责任。比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实际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不包括交易机会损失造成的损失,比如房价上涨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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