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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医疗器械注册实行分类管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境外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境内医疗器械系指境内生产企业组织生产的产品;境外医疗器械系指境外生产企业组织生产的产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四年。
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注册,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填写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规定的注册材料,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通知书。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注册。批准的,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对不予注册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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