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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8.矿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及守林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工作包括的范围有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 森林代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凡在坠落高速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高度进行作业。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具体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有所规定,有: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等等。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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