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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此外还包括《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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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8.矿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及守林作业;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17.锅炉司炉。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 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 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 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 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根据《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 (一)森林业伐木、归塄及流放作业; (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即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关于更为具体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的劳动范围,可以参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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