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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检查城市容貌清洁单位的证照和经营活动情况;(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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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容貌责任人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清洗的,应当建立清洗记录。专业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一)工商营业执照;(二)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相关设备、安全器械清单;(四)安全作业规程和责任制度;(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物品影响城市容貌。空调室外机(窗机)、防护装置、遮阳(雨)篷,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整洁。
公共设施应当设置醒目标识,标明产权单位、养护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公共设施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预算,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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