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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罚款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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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运输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养护记录,相关记录应当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采购中药材,应当索取和留存供货方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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