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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告是用人单位的程序性义务,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2)预告辞退适用于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形,即其许可性条...
(1)预告是用人单位的程序性义务,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2)预告辞退适用于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形,即其许可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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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告性辞退指的是当劳动者符合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1、预告性辞退指的是当劳动者符合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所谓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行犯罪,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预备犯。犯罪预备具有以下特征: 1、从客观方面来看,必须具有犯罪预备行为,即具有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就是指搜取供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所谓制造犯罪条件,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为进一步实施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其中包括: (1)策划犯罪行动方案; (2)勾结共同犯罪人; (3)事先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到来或者引诱被害人到达犯罪地点; (5)事先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6)筹集犯罪资金、练习犯罪技能等等。 2、从主观方面看,必须具有犯罪预备的目的,即为了便于顺利地进行和完成犯罪。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转为着手实施犯罪。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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