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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已经失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但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取消了此规定,故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不区分是否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和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障职职工工资支付知情权的原则。所谓保障职工工资支付知情权,就是要确保职工对自己能拿多少工资心中有数。工资是企业财务的一部分,有的企业将其视为商业秘密,但这并不与保障职工工资支付知情权相冲突。职工自己的工资,包括项目、标准、计算方法,企业都必须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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