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劳动局通过审查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时,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检查劳动协议或劳...
1、如果派遣单位确有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行为,而用工单位予以接受的,可认定为存在着实际劳务派遣关系。 2、另外根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劳务派遣工也是用工的一种方式,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工资待遇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是: 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964人已浏览
262人已浏览
282人已浏览
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