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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单位一般不能辞退该员工,但如果五六级工伤实在难以安排工作的,则单位可以辞退该员工,但应当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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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患病员工。无论是员工患职业病还是其他疾病,只要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在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因病或非劳动者受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使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无法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无法达成合同内容。劳动法第26条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30天前书面通知使用者本人(1)使用者生病或非因工作受伤,医疗期满后,即使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使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29条使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使用者不得根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作受伤而丧失劳动力
员工得癌症,按照《劳动法》中的规定,需要给一定期限的医疗期用来治病,用人单位不能直接因为员工得癌就将其辞退。也就是说,在医疗期内,员工及时得癌症了也不能辞退。但如果医疗期届满,而员工一个是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另一个也无法承担新安排的工作,这样的情况下单位可以将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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