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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员工怀孕和产后一年内公司不能辞退员工;二,公司对职工调整工作岗位应与职工进行协商;因公司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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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可以起诉,但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是否收到裁决书不是单位口说的,作出裁决的单位由送达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员工怀孕和产后一年内公司不能辞退员工;二,公司对职工调整工作岗位应与职工进行协商;因公司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要求支付工资相当金额的赔偿金。 所以,你要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原工作岗位,如因确系客观原因要取消部门,与职工协商后可以调整,但不能减少劳动报酬;要求签劳动合同,在此之间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一倍的经济赔偿金。
我单位原是一家国营企业,由于资金问题,于今年8月3日被香港某集团公司收购。按新公司要求,于9月下旬裁减了一批职工(没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并按国家规定作了相应的补偿。今年10月18日在企业生产调度会上,主持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兼政协副主席)对大家说,要走的请在本月30日之前提出辞呈,我会按前批工人的补偿待遇一样补偿于你们。过后,于10月22日召开了全厂职工大会,会上又重新提出,想走的职工必须在星期五(10月26)下午16:00之前提出。由于全厂职工对新公司的劳动合同有异议且对新公司的发展存在疑虑,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星期五(10月26日)15:00左右,一大部分职工(三班工人)提出了集体辞呈,辞呈对新公司的劳动合同提出一些补充要求,至晚18:00职工没有得到公司领导答复,激发了职工情绪,部分职工没有继续顶班,次日(27日)上午10:00左右,来了市委、市政府、公、检、法领导及部分人员,对职工进行了责问,声称职工聚众闹事、影响社会治安、破坏生产、罢工、旷工等诸多条罪状,公司主管负责人协同部分人员,一个一个对联名职工传训,并让传训好的职工在一张预先准备好的检查书上签字,第三天(28日)市委、市政府等管员镇压仍在继续。请问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如何维护我们的权利。答:来信可能未说清一些重要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的规定,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的,但职工因至晚18:00没有得到公司领导答复即实施一些过激行为是不当的,更不能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一些非法目的。对于劳动合同有意见,可以说明理由,通过正当途径提出、反映并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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