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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
如果你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同时仍然在这30日继续上班,那么工资结算至劳动合同解除前一日(就是这30日的工资仍然发放);如果你提出辞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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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工人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劳动者当月工作多少天,必须支付多少天的工资,旷工时间不得扣除工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最多只能扣除当月工资的20%。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劳动者如果旷工,则工资的计算公式为:(21.75天旷工天数)x日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工人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劳动者当月工作多少天,必须支付多少天的工资,旷工时间不得扣除工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最多只能扣除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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