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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1年1月1日)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
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0年3月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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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0年7月1日) 皖政办(2010)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72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530元,长丰县500元。 市区720元,当涂县580元。 市区680元,濉溪县530元。 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680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530元。 市区68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530元。 市区680元,铜陵县530元。 蚌埠市:市区630元,五河县、怀远县、固镇县530元。 市区630元,天长市、明光市和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530元。 市区63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530元。 宣城市:市区630元,宁国市580元,广德县、泾县、绩溪县、郎溪县530元,旌德县500元。 市区、九华山风景区63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530元。 市区630元,怀宁县、桐城市530元,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望江县500元。 屯溪区、黄山风景区630元,徽州区、黄山区和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530元。 市区580元,蒙城县、涡阳县530元,利辛县500元。 市区580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500元。 市区580元,界首市、太和县530元,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500元。 六安市:市区58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试验区50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7.50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5.60元,长丰县5.20元。 市区7.50元,当涂县6.10元。 市区7.60元。 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7.10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5.60元。 市区7.60元。 市区7.60元。 蚌埠市:60元,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5.60元。 60元,天长市、明光市和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5.60元。6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5.60元。 宣城市:60元,宁国市6.10元,广德县、泾县、绩溪县、郎溪县5.60元,旌德县5.20元。 市区、九华山风景区6.6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5.60元。 60元,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5.20元。 屯溪区、黄山风景区6.60元,徽州区、黄山区和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5.60元。 60元,利辛县5.20元。 10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5.20元。 10元,界首市、太和县5.60元,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5.20元。 六安市:1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试验区5.20元。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0年5月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宁政发〔1995〕1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560元提高为710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530元提高为66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吴忠市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490元提高为605元。 二、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元提高为7.6元; 二类区由6.1元提高为7.2元; 三类区由5.8元提高为6.8元。 三、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实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9个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6个区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自治县、秀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彭水自治县等15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1元/小时。 四、北部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调整后,重庆市辖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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