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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1年3月1日)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广东建设,现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地区 一类1300元12.5元/小时广州 二类1100元10.5元/小时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950元9.3元/小时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850元8.3元/小时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2018年11月1日起,安徽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调整至:1550元、1380元、1280元、1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分别为:18元、16元、15元、14元。 根据《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的相关内容,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当地的下列因素: (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二)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在参考前款规定因素的基础上,还应当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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