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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1年1月1日)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小时提高到1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5.7元/小时提高到30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就是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广东省政府颁布了《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再次调整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同时提高了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860元/月、770元/月、670元/月、580元/月和530元/月,适用地区与上年相同。其中广州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从原780元/月提高到860元/月;最低的第五类标准530元/月只限于执行第四类标准的市所属的部分欠发达县及县级市执行。调整后,广东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暂为全国最高。新标准将从今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由于2020年广东省还未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所以现在沿用的最低工资依然是2018年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结合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广东省政府决定对自2018年7月对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其中第一类地区广州为2100元/月,深圳为22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3元/小时; 第二类地区172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小时; 第三类地区15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3元/小时; 第四类地区14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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