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将依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埋,这就是说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是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同样,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也可以在其它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二条
如果是与我国有司法协定的,需要在我国进行司法确认后会得到承认和执行;若与我国没有相关协定的话,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
需要。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时,从程序上讲,我国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决,按照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1人已浏览
313人已浏览
49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