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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的规定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
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可以在上岗前签订,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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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相关职业危害,还要在劳动合同中注明职业危害和保护措施。职业危害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等职业有害因素对生命健康的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通过通风净化系统或吸收、阻隔等工程技术手段,控制工作场所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一切技术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防振动、防暑降温、防寒、防潮、防非电离辐射(高频、微波、视频)、防生物危害、人体工效学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工程技术、个人防护用品、组织管理和保健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是保护工人健康的必要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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