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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一、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二,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优先采用的劳保用品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信息。应当经常性维护、检修职业病防护设备等,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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