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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后,由于薪酬、职位、福利等因素的变化,合并公司的员工有权自由选择留下来。如果员工选择离开,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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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分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并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合并时,合并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现有公司或者新成立的公司继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者,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只要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没有经济补偿。只有当新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才能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员工,因薪酬、岗位、福利等因素变化,员工有权自由选择去留。若员工选择离开,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 对员工实行补偿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现金支付形式 现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业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讲,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决,没有为改制后的企业留下什么后遗症,但是这种方式将极大的侵占企业的资金流,降低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得企业很容易陷入危机之中。 2、股权支付形式 股权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将企业的净资产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落实到每个员工上,企业改制后,形成员工对于改制后企业占有的股权。虽然这种方式在相关文件政策上是允许的,但是在操作中却有两个明显障碍,首先是由于《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使得员工持股的人数受到限制,同时由于员工持股会等持股载体的组建已经很难再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那么员工以何种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员工集体持股方式在大多数地方已经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来企业的经营层绝对控股改制后企业,不支持所有员工共同持股。
(一)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土地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房地产,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契税: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合并方承受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吸收合并方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四)印花税:在吸收合并中,原则上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事项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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