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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职工有什么补偿

2021-12-29
《《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分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并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合并时,合并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现有公司或者新成立的公司继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者,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只要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没有经济补偿。只有当新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才能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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