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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土地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房地产,...
(1)增值税:在吸收合并吸收合并过程中转移实际物资产,可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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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涉及债务处理。原则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原则,但也有例外。从企业合并程序的角度来看,企业合并时,合并企业各方应由授权代表起草并确定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包括存续公司(吸收方)章程内容的变更、是否限制股份转让、合并期间存续公司发行的新股总额、向解散企业股东分配新股的方法、存续企业增加的资本金额、公积金、向解散企业股东支付的金额(调整合并比例可能需要)、与合并方讨论合并决议的股东大会、合并日期、企业合并前分配的盈余、董事和监事的选择等。然后公布合并协议,召开股东大会承认合并协议,启动债权人保护程序,实施合并协议(股份分配),合并登记。被合并企业在吸收合并后被消灭,而且属于不需要清算就可以发生的消灭,因此被合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转移到被吸收企业。从以上程序来看,在整个合并过程中,合并各方都知道自己和对方的资产状况,至少有足够的时间和可行的方式来了解合并中的对方。此外,公示程序和登记程序可以得出结论,合并各方应了解对方的资产状况。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合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被概括为吸收企业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存续企业以不明确合并企业的资产状况为由对抗债权人,当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注销登记前,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算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税务登记文件等税务文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两方的债权债务抵消涉税的处理应当根据实际认定,一般是需要交纳相关剩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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