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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认为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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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可能因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讼保全不是债务担保,所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
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的分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参与分配过程中,与其他普通债权相比,财产保全的债权不具有优先权。原因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可能因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失败,没有给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法院根据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没有理由因法院的职权行为而获得优先权。《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这里,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时,对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权。但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法院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当按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分配的制度,在分配前现行分配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然后按照上述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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