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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属于遗产,除去一半后,另一半由父母、丈夫、小孩平均分割;如果没有法院的判决书,一个人是不可能完成房产转让和出售过户的;遗产没有合法分割前...
1、所需手续: (一)解决房屋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解决丧命证明: (二)解决房屋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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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公证处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再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公证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由医院或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二、被继承人所遗财产证明。 (一)、所遗不动产证明: 1、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 2、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供相关财产约定。 三、继承人情况证明 1、被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或被继承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包括如下内容: (1)被继承人父母的情况,如父母的姓名,生存情况; (2)配偶情况,如果有过两次以上婚姻的,要说明每次婚姻情况; (3)子女情况,是否收养过子女。 2、各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或继承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父母继承子女财产的,要提供与子女关系证明; (2)配偶间相互继承的,提供夫妻关系和子女情况; (3)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要提供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情况。 3、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提供死亡人死亡证明; 4、继承人身份证明,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等。 四、遗嘱继承的,提供被继承人的生前遗嘱。 办理房屋过户提证明材料 一、办理程序: 地税局交纳契税——提交资料——受理——十个工作日领证 二、必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继承除外)。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四、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共有的房产应提交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受让方提交共有房屋的协议。
办理住房过户,需要房主取得住房产权,有房产证,证明和土地证。由的登记人和共有人,以及买家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本,婚姻情况证明,以上住房三证,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办理住房过户,需要房主取得住房产权,有房产证,证明和土地证。由的登记人和共有人,以及买家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本,婚姻情况证明,以上住房三证,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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