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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抵押权因此没有设立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
未进行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抵押权因此没有设立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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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十五日内,凭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申请抵押登记。填写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对新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土地登记人员对抵押设定的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的,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
未进行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抵押权因此没有设立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房屋时,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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