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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的除外)。如该国和我国无外交关系或该国不承认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在该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及相关规定,在国内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住商品房。境内没有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以及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同时,规定符合要求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用实名制登记制度,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在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的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一年以上,出于居住目的可以在工作场所买房。外国人在中国买房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办什么手续?所需材料:1、有外国人在工作地点的居住证2、有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劳动合同。3、身份证,户口本(如果没有,需要提供护照或有效的身份证明)4、婚姻证明(如果没有结婚,需要当地单身证明)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2)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3)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4)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6)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7)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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