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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投资者信用良好,具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4亿美元,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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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1、申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手续。 4、办理用地手续。通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或者厂房租赁协议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场地。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需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5、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6、银行开户。 (1)开立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等。 (2)开立人民币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开户对,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等。 7、税务登记。 8、海关备案手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货物发票;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等。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货物发票;装箱单;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如果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话);运(提)单;进出口许可证件等。
外商投资流程具体如下: (1)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税务申报; (7)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10)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1)缴销企业、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2)《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业务需要在境外银行开户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户。2、有条件申请的企业。企业在海外有经常性的零星收入,需要在海外开立账户,收集收入回国内;企业在海外有频繁的零星支出,这类账户的资金存入应由企业从国内汇出;由于业务特殊需要,必须在海外开户。3、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户申请,应包括开户理由、货币、用途、收支范围、使用寿命、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2)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按规定缴纳资本验资证明;(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必须附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4)企业使用海外账户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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