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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我国买房要带的资料有:护照、居留证、在境内工作或学习满一年的证明、《涉外审查意见书》等,如委托代理人购房,需要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在委...
买受人为外籍人士的,要在合同上同时签署中文与外文的姓名,房屋买卖合同自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之日生效。 二、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资料 1、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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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办理产证的 ,但是需要以下几个条件:1、由买房当事人在当地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一份“在境内生活或工作满1年以上”的证明。2、办理译名公证书,一般由公证处或大使馆认证。3、在购房合同中加入使馆认证的翻译名称。4、本人书面承诺:国内只有一处自营住宅。经过这四步,外国人可以在中国拿到房地产证明书。二.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材料1、《房地产权证》;2、 卖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房屋买卖合同;4、房屋评估报告;5、权利申请人身份证(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翻译成中文);6、经国家安全局派员实地勘查批准后发给的《涉外审查意见书》。7、办妥房地测绘证明,与原房屋产权人持以上材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护照复印件必须由所属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的英语资料必须由翻译公司翻译。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2)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3)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4)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6)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7)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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