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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要注意的事项主要是: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只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2)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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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时候要注意: 一抵押的房产不是下列的不得抵押的房产: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3、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4、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二、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房产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三、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四、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1、抵押人是公司法人的,应当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者特别决议,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以免其他股东质疑抵押的有效性;2、抵押物应当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单应当由抵押权人保管,防止抵押财产意外损坏造成损失;3、抵押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谁承担;4、约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方式和抵押人的协助义务,以及抵押权人在注销抵押权时应当协助的义务;5、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的,应当明确抵押人是否需要补足的责任;6、约定抵押人保证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和争议。因上述情况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那么其应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议或特别决议,则要让公司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以免其他股东对抵押的效力提出质疑。 2、应为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交由抵押权人保存,防止抵押财产意外损毁而蒙受损失。 3、办理抵押的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有谁承担。 4、约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协助义务,以及注销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予协助的义务。 5、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抵押人是否人需要补足的责任要明确。 6、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的情况,如果因前述状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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