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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病假工资

2022-01-05
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1、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头发;5年不到10年,按50年%发送;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年计算%发送;满20以上,按60%发送。被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送。享受建国前革命工作退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人计算%发给。2、对于12个月内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职工,本年度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月均工资为基础(如超过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则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为基础),连续工龄不足10年,按40年计算%发送;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年%头发;20年以上,按50%发送。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人)称号的职工,按55%发送。建国前享受革命工作退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送。从下一年开始,单位按不低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水平。3、根据实际情况,单位可以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10%病假待遇按比例计算。按上述标准计算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需要补足;超过本年正常工作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年正常工作工资收入8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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