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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定义: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⒉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
特点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点: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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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不转移占有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成立后,如果交易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以拍卖金偿还债务,如有馀额,应返还抵押人,不足时可继续向债务人索赔。
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四条 第五项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有债权可以起诉涉及财物的行为有必要请律师陪同办理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是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不可以抵押。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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