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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中没有规定旷工多少天就会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在公司的规章制度里写明的,那么旷工的天数也是会由公司自行根据...
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更多是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或者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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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因为旷工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一般而言,旷工一两天尚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各地司法实践,要求至少是连续旷工三天以上。
关于旷工多少天可被解雇,最早的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第十八条,该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时环境下,连续旷工需达到15天,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需超过30天才能除名,相当于现在所说的解雇。 关于员工旷工天数问题,除了被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过规定外,迄今为止,中国大陆地区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均未作具体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员工严重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既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那就看企业规章制度了。《劳动合同法》授权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只要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即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依据。 那问题来了,企业在规章制度中直接将原来的15天降为3天有效吗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基本上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裁判。在实务中,通行的标准是以连续旷工3天作为可解雇的尺度。只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可解雇,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员工,法院基本上会支持。
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该部分事项一般由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规定,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明确约定了旷工时间,员工违反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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