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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人的单个和股东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10%,并且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持有比例不得为最高。募集人的全部股东和所有...
募集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中国XX提交次级债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的下列信息:(一)金额、期限、利率;(二)登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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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开业时间超过三年;(二)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三)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四)具备偿债能力;(五)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六)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七)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八)最近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九中XX规定的其他条件。
募集人可以对次级债设定赎回权,赎回时间应当设定在次级债募集五年后。次级债合同中不得规定债权人具有次级债回售权。次级债根据合同提前赎回的,必须确保赎回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除依据前款设定的赎回权外,募集人不得提前赎回次级债。
在次级债存续期间,募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次级债债权人披露上一年度的次级债专题财务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二)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表、最低资本计算表、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三)债务本息的支付情况;(四)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五)影响次级债本息偿付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六)其他对次级债债权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募集人进行了跟踪评级的,还应当包括跟踪评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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