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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额度。...
募集人的单个和股东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10%,并且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持有比例不得为最高。募集人的全部股东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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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中国XX提交次级债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的下列信息:(一)金额、期限、利率;(二)登记和托管情况;(三)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四)本息支付情况;(五)影响本息偿付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六)中国XX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募集人可以对次级债设定赎回权,赎回时间应当设定在次级债募集五年后。次级债合同中不得规定债权人具有次级债回售权。次级债根据合同提前赎回的,必须确保赎回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除依据前款设定的赎回权外,募集人不得提前赎回次级债。
募集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登记、托管次级债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XX提交次级债专项报告,内容包括:(一)次级债登记和托管情况;(二)次级债转让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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