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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抵押的是登记生效吗

2022-06-26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是为需役地的利益而设立的权利,故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也就是说地役权是不得单独设立抵押,而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实现抵押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所以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抵押的时候,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地役权是合同生效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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