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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十九条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次工伤鉴定是否可以再次推迟的问题,其实最多不超过9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初次鉴定相同的程序:一、提出鉴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二、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即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四)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三、受理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四、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五、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六、作出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七、送达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员工工伤认定程序-申请1、申请时效条件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职业病预防法规定确诊。如果被认定为职业病,工作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确诊。从被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一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作认证申请。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2、提交工作认证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员工个人工作认证申请书(2)受伤员工的有效身份证明(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使用者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资料(4)使用者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不需要提供)(5)2人以上的证人证言(6)医疗机构发行的受伤后的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证明书。(七)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行的查询证明书二.员工工作认证程序-受理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作认证申请后,应立即审查资料。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3、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接受工作认证申请:(1)申请人没有申请资格的;(2)工作认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3)不属于统一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受理的其他情况。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作认证申请后,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中止工作认证,向申请人发出工作认证中止通知书:(1)劳动者和使用者是否有劳动关系争议,在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2)有关部门需要根据相应事故的结论,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工作认证难以作出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况。工作认定中止的情况消失,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作认定程序。工作认定中止的时间不在工作认定的时间内计算。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终止工伤认定,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三.职工工伤鉴定流程-做出决定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认定决定。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根据需要查询核实提供的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使用者.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应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协助工作,实际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资料。3、员工及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使用者不认为是工伤,使用者承担举证责任。使用者需要提交相关证据的,制作工作认证期限的证据提交通知书,提交相关使用者。使用者收到工作认定期限的提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公司对伤亡事故的意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明资料)。如果使用者拒绝工作认证期限提交通知书,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拒绝提交证明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员工提供的证据依法提交工作认证结论。5、对材料充实.事实清晰的工伤认定案件,做出认定结论,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4、员工工作认证程序-送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工作认证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认证决定送达工作认证申请人、受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和使用者,抄送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工作认证法律文件的投递按照《民事诉讼法》投递的规定执行,填写工作认证文件的投递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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