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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遵循下列程序:一、提出鉴定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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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鉴定未出结果前,原鉴定结果属于有效状态,再次鉴定结果出来后原鉴定会被作废。再次鉴定的时间为15日。如果超过时效未作出结论,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鉴定组承担责任。一般不会出现这种问题,他们是负责鉴定结果的,怎么会让自己的结论无效。下面是重庆市再次鉴定的程序:二、再次鉴定(一)申请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依照下列规定:1.提交方式遵循便民原则,申请人可以到组织初次鉴定的机构(区县劳鉴办)提出申请,由区县劳鉴办代收申请,并转交市劳鉴办(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保险局)。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市劳鉴办提出申请。各区县劳鉴办应主动向申请人提供代收服务,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推诿。2.所需材料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按《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附件4),申请人应说明不服初次鉴定结论的具体理由。区县劳鉴办代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收据》(附件1),申请材料不全需补正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鉴办受理再次鉴定的工作时限内。3.区县自查代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区县劳鉴办应主动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自查,自我核查初次鉴定时伤情诊断是否全面准确、程序是否合规、工伤部位是否错检漏检、适用标准是否恰当、文书有无笔误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错误。区县劳鉴办应当自代收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查工作。通过自查发现问题的,区县劳鉴办应按照实事求是、自我纠错的原则,与申请人沟通情况后,在自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向利益相关人重新送达,原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废止。区县劳鉴办应当在新的《结论通知书》(附件3)中加入“自本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某字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废止”等告知内容。区县劳鉴办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后,原再次鉴定申请不再向市劳鉴办提交。如果各利益相关人对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各相关人可对区县劳鉴重新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仍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再次鉴定申请程序。通过自查未发现问题的,区县劳鉴办在自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再次鉴定申请材料和本区县作出初次鉴定涉及的全部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并递交市劳鉴办,并说明有关情况。(二)受理市劳鉴办收到再次鉴定申请材料后,应向区县劳鉴办或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收据》(附件1)。同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核查,申请材料不全需补正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再次鉴定受理时限内。市劳鉴办或区县劳鉴办收齐全部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再次鉴定申请的受理时间。市劳鉴办在收齐全部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接受申请通知书》(附件5)。(三)审核市劳鉴办要求区县劳鉴办提供初次鉴定相关档案时,制发《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调取鉴定档案的通知》(附件6),区县劳鉴办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档案材料(复印件)封装,并向市劳鉴办提交。收齐全部档案材料后,市劳鉴办对申请再次鉴定的个案进行审核,判断初次鉴定中是否存在伤情诊断不够全面准确、程序不合规定、工伤部位错检漏检、适用标准不恰当,文书笔误等明显错误。根据是否存在上述明显问题,进行分类处理:1.区县重作发现前述明显问题的,市劳鉴办向区县劳鉴办发出《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重新鉴定通知书》(附件7),区县劳鉴办在收到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鉴定工作,作出新的鉴定结论,向利益相关人重新送达,原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废止。区县劳鉴办应当在新的《结论通知书》中加入“自本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某字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废止”等告知内容。区县劳鉴办重新鉴定后作出的《结论通知书》应同时抄送市劳鉴办。如果鉴定结论利益相关人对区县重新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各相关人自收到新的《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可以对此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仍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再次鉴定申请程序。2.组织鉴定未发现前述明显问题的,市劳鉴办按《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面检。根据面检结果,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组提出鉴定结论初步意见。(四)结论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根据专家组初步意见拟定的工伤级别与初次鉴定结论的差异情况,进行分类处理:1.拟定级别与原结论相同,提交市劳鉴办评审会议审议通过后,使用《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附件8),作出再次鉴定结论。2.拟定级别与原结论不同,组织专家论证和与当事人沟通等多种协调方式进行处理:(1)组织市与区县两级医疗卫生专家论证会。论证后,应当由区县专家更改鉴定意见的,交由区县劳鉴办重新作出初次鉴定结论。具体流程参照前述第(三)项第1目“区县重作”的规定执行。(2)召集利益相关人以及区县劳鉴办召开协调会。充分沟通鉴定情况,促成相关各方达成共识。(3)其他必要的沟通协调方式。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后,报经市劳鉴办会议审核同意,使用《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附件8),作出再次鉴定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遵循下列程序:一、提出鉴定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二、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三、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四、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五、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六、作出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七、送达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八、再次鉴定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九、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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