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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通常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往往不够具体、明确,一般不含有要约的意思,性质为要约邀请,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合同的约束力。...
一、商品房销售广告性质如何(一)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商业广告在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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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一般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邀请。 若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可视为要约: 第一、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第二、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 第三、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可认定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又称为“要约引诱”。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对于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一般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邀请。 若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可视为要约: 第一、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第二、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 第三、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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