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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要依法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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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的;(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第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第3,如果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一年的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分为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类。 1、过错性辞退,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过错性解除的六种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六种情况辞退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在辞退违纪员工要做到有理有据,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否则,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公司制度,将承担对已不利的后果。 2、非过错性辞退,是指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未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这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况下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的员工。《劳动合同法》第41条对经济性裁员做了极为严格的规定,也扩大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目前,由于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程序严格,用人单位适用此项规定裁员的不多,一般情况下,一次性裁员较多的时候,本人认为事前与员工进行谈判协商,除应当给予的经济补偿外,再给予一定的补偿,让员工自动辞职较好,可以合理规避受经济性裁员条款的限制。
未足额、未及时缴纳的法律责任是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补缴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按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建立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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