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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
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工伤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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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调查核实提供的证据2、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查核实。3、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①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根据工作需要;②依法查阅工伤认定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③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相关的信息。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保守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②为有关人员提供保密信息。
工伤认定管辖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⑵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2014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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